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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申辉申论:如何理性看待“贩卖儿童一律死刑”
作者:申维丰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17日
最近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成就了一批流量文、转化文,这些文章的共同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的照片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充分激发读者的同情,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群情激昂地喊出: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就好像我们的立法机构都是纵容人贩子的帮凶,竟然能容忍这些没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首先看看《刑法》对于最重的犯罪行为是怎么惩罚的: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从古至今都是罪行中最难以被容忍的,对应最严厉的惩罚。但我们的刑法里也没有“杀人者一律死刑”的规定。情节有轻重,惩罚也有轻重,罪刑相适应,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则。而拐卖妇女儿童已属重罪,《刑法》中是这么规定的: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有上述八种情况的,都在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更会处以死刑。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会还怎么安定?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饰轻罪而犯下重罪。
举个例子:一个人拐了一个小孩正在运去卖的路上,警察大规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他该如何处理这个孩子。
目前的刑法来看,在人贩不是法盲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独自逃走。警察救到孩子之后一般不会再拼命追,而独自逃走的行动力也更强,容易逃脱。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一定是杀掉孩子独自逃跑,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杀人灭口。早在秦末年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就说过:“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秦国刑法规定,戍边迟到就是死罪。那迟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个死,干脆干票大的。所以,理性的考虑,这种一律死刑的做法并不能杜绝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杀人要偿命,但自古以来杀人的事从来就没断过。
那么怎么才能尽量减少拐卖儿童呢?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www.shenhuilaw.com)申维丰律师认为,一是要增加对收买的惩罚。按照目前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购买一方完全不承担法律责任,市场需求又长期存在,如何杜绝得了?因此法律责任一定是要承担的,但并不是“买卖同罪”。二是要捋顺收养程序,让领养不再复杂难懂。如果所有人都知道一个合法、正规、透明、方便的途径能够领养一个孩子,谁还会冒着被判刑的危险去买一个来历不明的孩子呢?从需求源头入手,利用市场的方法杜绝一种交易,远比高压方法来的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