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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申辉论法:让“反腐”在法律的框架内走得更远
作者:申维丰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27日
随着薄熙来、李春城、刘铁男、徐才厚、周永康、令计划等一批高官相继落马,十八大以来的“打老虎”行动推进了一个又一个高潮,很多人都拍手称赞,但是更让人关注的是这些落马高官被查倒之后如何被绳之以法。
这些人肆意违法,是不是在查办他们的过程中可以无所忌惮呢?法治国家里,任何事情都不应该脱离法律的框架,反腐也应该由法律思维主导,而不能仅仅是对领导命令的简单响应或是在道德立场上的盲目冲动,而应该让每一步行动都于法有据。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里,法律主导的思维总能发挥着调节器和安全阀的作用。对于依法治国来说,依法反腐尤为重要,腐败与否,必须有党纪国法的依据。
由此,更能看出积极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这也是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倡的将反腐败国家立法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反腐败国家立法不仅要包括惩罚规定,还要有配套措施,比如官员财产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并且与官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查处结合起来。只有在反腐的过程中时刻牢记法治净胜,才能使反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根本方向。
有律师表示现在的情况是,没有官员财产公开的制度,信用制度不透明,不仅民众难以监督官员,就连办案机关,也很难通过权威的渠道,准确地掌握涉案官员的财务状况,这种情况下要想涉案官员承认受贿行为,似乎只能刑讯逼供。刑讯之下,当事人很可能自认并不存在的受贿“事实”,这就造成冤案。还有些是有真有假,至少造成了部分错案。腐败必须要反,但办案机关苦于找不到有效的取证手段,为了提高“破案率”,刑讯现象的出现就成了必然。但这绝不是党和政府下定决心反腐的初衷。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是会坚定维护和尊重已经制定的法律的社会。不管涉案人员罪行何其恶劣、民愤如何之大,办案人员都应该坚持刑诉法规定的一系列原则,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对任何人认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参与权利如获得辩护、会见家属、以及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等。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的,应该严格使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特别诉讼程序对该违法所得的追缴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没收裁定,而不能以政策替代法律。
我们号召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但是同时也要把监督权力的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并建立一个强而有力、疏而不漏的制度笼子才能让反腐在法律的框架里越走越远。